河北港口集团纪委制定《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21.09.2016  21:37

河北港口集团纪委制定《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近日,河北港口集团纪委制定《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诫勉谈话工作常态化开展、规范化落实,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办法》指出,诫勉谈话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人员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办法》还对诫勉谈话情形、诫勉谈话程序进行了规范,并要求诫勉对象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为确保诫勉谈话取得实效,《办法》进一步强化结果运用,明确提出“受到诫勉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孙健  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