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泉快评】存错账户的钱 银行为何这般不愿还?
黄女士
黄女士与郭先生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4月,二人离婚,但依旧生活在一起。2015年6月,郭先生去世。2015年7月的一日上午9点半左右,黄女士拿着5万元现金,到被告银行准备将此款存入自己在该行的存折内。不料,存款时,黄女士错把前夫一模一样的存折当自己存折带到银行,误将自己的5万元现金存在了前夫郭先生名下。因无法取得前夫银行账号的密码,黄女士无法取出存款。与被告银行交涉,银行工作人员说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后就可以取出。她找到公证处,得到的答复是这5万元不是郭先生的生前财产,因此公证处无法公证。对于自己的行为当事银行辩称:原告由于自己的过错拿错了存折,将钱款存入第三方的名下,银行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没有返还存款的义务。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她错存的5万元现金。 对此本台评论员泓泉发来快评。
音频提要:
首先对于黄女士这样显而易见的疏忽,作为储户信赖的银行,本应为黄女士指出解决问题的路径,以银行能够接受的条件,指导储户解决这件事,这点基本商业素质应该不是过高要求吧。但是我们看到这家银行却是推三阻四,个人感觉是不是郭女士当时发现取不出钱之后,和银行发生了不太愉快的沟通,引来银行的抵触情绪。果真如此,个人以为黄女士还是和银行之间能有个沟通,而银行也不能太孩子气,商业也是讲道德的,明知这件事的来由之后,非要为难一个中年女士,于情何忍!
其次,这件事其实也于理不通。尽管银行也拿出了自己无过错理由,但是如果明知道这个第三方是女方去世的前夫,这五万也确实是郭女士当堂存入并当堂发现并申诉,再冷漠待之就说不过去了,毕竟这笔钱没有存到别处,而是在你自己的金库里,这时无非是指导女士具备合理的取款路径,比如证明这个第三方确实是女方前夫,前夫确实除了郭女士和其女儿以外,没有其他的法律上的第一继承人,这之后,开具派出所、民政局、居委会证明,在其直接继承人——也就是黄女士和郭先生的女儿以及如有必要请一个律师的共同见证下,将郭先生存折密码改变后,将钱取出返还,同时对于已经去世的郭先生的账户进行销户即可。这样岂不更好?为什么非要闹上法庭也不回头呢?真把打官司当成自己扬名的好机会了?扬这个名有什么好呢?
第三,至于公证处的说法也是经不起推敲的,这五万元不是郭先生生前财产就不能按遗产证明,那如果郭先生是交通事故去世,身后的赔偿款不一个性质么,难不成这笔赔偿款当事人亲属还不能继承了?这叫什么道理?特别是账户尚在郭先生名下,这个名下发生的财务进项当然可以作为遗产,归当事人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其女儿完全继承,这真的很难理解么?规章是死的,人是活的,明知黄女士及女儿是利益受损,在规章允许情况下,帮帮他们——也是自己的储户,有什么不可以的呢?难不成类似黄女士这样的取不走的钱,也已经被银行列入自己的利润中了?果真如此,离天良丧尽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