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07.06.2014 03:48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事指南 |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 |
事项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审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条件 | 企业法人 |
办理手续 | (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3、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产品出厂资料。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4、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 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四)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压力容器的技术和管理资料。包括:设计、制造、安装单位资质,使用说明书,强度计算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历次全面检验报告,大型成套容器运行记录,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2、检验前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b.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c.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d.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e.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做出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f.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g.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h.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移动; i.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j.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k.全面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l.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
办理流程 | (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督检验机构报检。监督检验机构委派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对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工作是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过现场监督和资料确认的方式进行,并填写《监督检验记录》,监检工作中发现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确认受检企业对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监督检验机构接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安排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人员承担监督检验工作,同时告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办理时限 |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
联系地址 |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翔翼路11号 |
联系电话 | 0311—85020662 |
邮 编 | 050091 |
收费标准 | |
收费标准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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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申请书 .doc |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07.06.2014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