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新办法发布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再适用

02.08.2016  10:35
  为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近日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融企业2016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本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同时废止。

    

  《办法》适用范围为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商业保险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与老《办法》不同,政策性银行不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根据《办法》,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10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办法指出,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柴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