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为解决科技资源分散、封闭、重复、低效等问题,实现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今年5月,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措施有何重大意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具体指哪些?有没有时间表?6月29日,根据省政府新闻办的安排,省科技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意见》进行全面解读。
实现共享开放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研投入不断增加,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数量、价值也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71家入网单位,拥有科学仪器设备538台(套),仪器价值1.72亿元。与此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存在重复购置、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现象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不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此次改革,旨在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差的问题,彻底打破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局面。科研设施与仪器是国家所有、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源,具有公用性、稀缺性等特征。只有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外开放,才能释放服务潜能,提高资源利用率,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具体指哪些
是指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含中央驻青科研单位)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的,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主要目标和时间表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使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所有财政投入并符合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全部入网实现开放共享,全省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等科研资源利用率和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中小企业等全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规范统一、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分层管理、保障到位、覆盖全面的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
2015年,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摸清家底,修正和完善现有大仪共享服务平台各项功能,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按照国家统一的评价办法,结合青海实际,开展评价考核。全面开展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服务后补助工作。
2016年,建立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并将我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2017年,省科技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相关链接:如何实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开放共享?
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已有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成省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将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省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网络服务体系。
科研设施与仪器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同时,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查重评议制度,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激励引导机制。 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省级和国家级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建立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明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