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金融扶贫绿色通道 ——《河北省“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意见》解读
“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新金融产品,强化支持措施,完善服务体系,解决好‘贷给谁、谁来贷、怎么贷、如何还’等关键问题。”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前印发的《河北省“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意见》指出,将在全省贫困县(区)开展“政府+银行+企业+贫困户+保险”金融扶贫工作。
推广多方联动扶贫贷款模式
“以平台化、市场化、小额化、信息化为引领,推广政府搭台增信、银行降槛降息、企业农户承贷、保险兜底保证的多方联动扶贫贷款模式,力争到2018年,累计放贷规模达到200亿元,支持160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意见明确了我省开展“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的工作目标。
政府搭台增信。贫困县(区)以深化供销社改革为契机,成立扶贫贷款担保中心,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用扶贫资金打捆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3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建立“资金池”。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将“资金池”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增加银行营业性收入,激发其投放贷款积极性。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开办贷款保证保险,参与信贷风险分担。同时,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为农户和企业贷款提供便捷化服务。
银行降槛降息。合作银行根据担保基金额度,按照1∶10比例放大贷款。银行在贫困户信用评定基础上,降低贷款门槛,对3年以内、5万元以下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免担保、免抵押。通过实行合作银行竞争机制,激励银行降低扶贫贷款利率。
企业农户承贷。为保证金融扶贫精准性,实行分类贴息政策,对贫困户5万元以内贷款按基准利率100%贴息,对企业和合作社根据带动贫困户数量,实行差别化贴息政策,带动越多,贴息越多。
保险兜底保证。当贷款发生损失时,由担保中心、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按照1∶2∶7的比例共同代偿贷款本息,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政府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险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减轻扶贫企业和贫困户经营风险,增强还贷能力。当乡镇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启动熔断机制,政银保联手进行调查整改。
统筹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
根据意见,符合以下条件的贫困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多方联动扶贫贷款:贷款用途符合贫困地区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资信度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此外,农民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须依法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有扶贫龙头企业资质或带动一定数量的贫困户,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贷款产品分为扶贫小额信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和产业发展贷款(5万元至5000万元)。贷款费用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担保服务费组成,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按县(区)政府与银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执行,保证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2%,担保服务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0%。建档立卡贫困户累计5万元以上贷款部分参照执行,累计未达到5万元的贷款免担保费、免保证保险费。贫困县(区)政府按乡(镇)明确一家扶贫小额信贷责任银行,并对贫困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掌握贷款需求。
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可到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申请。乡(镇)金融服务部要在收到村金融服务站提交的申请后2日内,安排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包村干部、驻村精准扶贫工作组成员、村“两委”干部和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等五方面人员,与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一起,组成“5+1”工作组入户实地调查。
为防控风险,意见要求,合作银行(含扶贫小额信贷责任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县(区)金融服务中心和“5+1”工作组要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对大额资金进行受托支付,小额资金由乡(镇)及“5+1”工作组监管,避免“贷而不用、贷后他用”。(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