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调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07.09.2015  16:25

记者昨日获悉,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函〔2015〕184号)要求,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包括假肢、矫形器、生活辅助器具和其他类辅助器具共4大类95项内容。

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是自2008年以来,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所进行的最新调整。新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产品名称,明确了主要部件、功能、适用范围等内容,降低了辅助器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如比较常见的足部假肢,最低使用年限由原来的6年降低为3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15000元。

据专业人士介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的调整,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够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对辅助器具配置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