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 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开展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 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直管县(市)质监局:
现将省局《开展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16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开展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
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总体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车用发动机以低冒高、以次充好,车用燃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仍普遍存在,造成车辆实际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为配合全国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油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质检总局2015年“质检利剑”行动安排,决定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为抓好该行动的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保障生产环节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量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在全省形成打击使用假劣车用发动机和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整车生产(改装)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整车(改装)和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整车和车用燃油市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产品:车用发动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单位:整车生产(改装)企业,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调、配制企业,加油站。
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违法行为:车用发动机整治的重点违法行为:对整车生产(改装)企业重点查处弄虚作假、使用明令淘汰发动机的违法行为。一是发动机以低冒高的违法行为(用国Ⅰ、国Ⅱ、国Ⅲ发动机冒充国Ⅳ);二是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动机的违法行为;三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发动机的违法行为。车用燃油整治的重点违法行为:一是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虚高标号、铅锰超标、违法添加硅化物、甲缩醛等违法行为;二是无证生产或超范围生产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三是加油站计量作弊、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四是在汽油中私自添加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冒充汽油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各级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了解企业的总体情况、产品的主要流向;检查各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执行情况、原辅材料及索证索票情况、进出厂记录及生产记录情况,掌握企业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故意以低冒高、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质量违法案件。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以燃料油、溶剂油、调和油冒充汽柴油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对涉案化工企业严厉打击,同时要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重大违法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治理一批重点地区。整车生产(改装)以保定、石家庄、唐山、沧州、廊坊、衡水、秦皇岛、邯郸为专项行动重点地区。车用燃油以石家庄、沧州、唐山、邯郸、衡水、邢台、保定、秦皇岛、承德、辛集为专项行动重点地区。各地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制定行动方案,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三)开展车用燃油集中行动。集中行动按照“三统一”的要求形成联动态势。一是统一时间。第一次为7月15日,第二次为8月15日。二是统一任务。第一次集中行动全面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前要通过投诉案件数据分析、与行业协会和检测机构的咨询沟通、对监督抽查或买样调查后的问题油品倒查生产企业等方式进行线索摸排。第二次主要进行“回头看”,督促整改。三是统一指挥。各市局根据前期摸排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制定行动方案,统一组织本地区集中行动。省局将根据情况,对重点涉嫌违法企业组织突击检查。
四、工作步骤
时间安排:2015年6月15日-2015年 9月15日,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排查阶段(6月15日- 7月15日):各地要组织排查,制定方案,开展宣传。
(二)集中查处阶段(7月15日- 8月15日):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集中打击和查处,对排查阶段查出的问题,逐一整改验收和回头检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完善阶段(8月15日- 9月15日):各地要总结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督促和指导企业强化质量控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整改企业的监督检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防止违法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活动方案,集中时间和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活动。按照省局《转发<关于印发河北省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冀质监办﹝2015﹞41号)和《关于开展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行动的通知》(冀质监办﹝2015﹞88号)开展过执法检查的地区,要按要求组织“回头看”,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加大逐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省局要对市、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组织明查暗访和督查。市局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着重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和责任制落实的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三)加强协调配合。发动机和车用燃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主动、积极地加强与公安、工信、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的配合,要将专项行动与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深挖生产源头,铲除违法犯罪产业链条。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机制的作用,利用“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网络受理平台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
(五)加强宣传报道。要以宣传开展车用燃油集中行动为重点,广泛宣传车用燃油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宣传查办案件工作为重点,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例,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要以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为重点,弘扬讲质量、守信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名优企业。
(六)及时报送信息。汇总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分布、主要违法问题等信息,并同此次专项活动总结和“发动机和车用燃油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报省局。专项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