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借给朋友购车 发生事故惹赔一万
09.01.2015 13:37
本文来源: 法院
身份证是每个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其法律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就是因轻易向别人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缠上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对肇事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连带责任,赔偿11080元。
王某与李某在大厂县夏垫二手车交易市场倒卖二手车,二人在招揽生意时,有时会合伙买车,但双方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合伙协议。2011年底,李某在车市内看上一辆二手车,便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购车登记。此车购买后,李某一直使用及占有。2014年1月,在三河市燕郊某路口处,李某驾驶该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三河市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车主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与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080元。王某辩称李某只是借用身份证的关系,且在李某亲属起诉货车车主时,王某为法院作证称王某某与李某是合伙购买,同意小型客车的车损由李某亲属一起并诉,自己不再因车损另行起诉。此案法院已经判决货车车主赔偿李某亲属车损46000元。
三河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某与李某合伙购买的小型客车,应对李某驾车肇事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已经交通事故死亡,王某某在李某继承人继承的车损46000元之外即11080元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
本文来源: 法院
09.01.2015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