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达到4次 企业将被停产整治

06.11.2017  09:44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即进行处罚;如超标4次及以上的,则企业将被停产整治。11月2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惩治办法(试行)》现已开始执行。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测是监管企业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市环保部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惩治办法(试行)》。

该《办法》中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均适用本《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自动监测数据每半个月统计一次,根据各排污单位超标情节,实施以下惩治措施:超标1次的,进行处罚、警告;超标2次的,进行处罚、约谈;超标3次的,实行限产50%、处罚、媒体曝光;超标4次及以上的,进行处罚、停产整治、媒体曝光。

同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记入企业环境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各排污单位超标情节,警告、约谈、曝光、限停产整治等惩治措施可合并使用。

但《办法》中也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污染防治设施启动、检修、维护、调试,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但排污单位已及时报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排污单位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恢复达标排放,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同时还包括:自动监测设备因日常校准维护、性能测试等,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大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并做好标识和处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数据传输,开、停炉的氧含量波动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环保主管部门,经查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