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11月1日起实施 校车严重超员超速等入刑

01.11.2015  00:49

刑法修正案(九)》将今年11月1号起实施,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入刑后,“刑九”又将驾驶校车或旅客运输车,严重超员、超速行驶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刑九”明确,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行为,由最高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严重超速行为,由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也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同时,存在以上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最高5000元罚款、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被规定为犯罪。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最高5000元罚款、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