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法院:围绕司法为民创设“自选动作”
10.06.2014 20:28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出台了《关于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为防止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该院规定法官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要二人以上在场,会见场所要安排在安装了监控设备的审判庭或会见室,在其他场所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也要采取全程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取证。该规定还对法官会见中进行法律释明和保守审判机密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确保司法公正,从而更好地取信于民、为民服务。
二是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关于审理村委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两个规范性文件。前一规定规范了审理阶段对被告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的行为,防止因被告人不在案而逃避审判,避免刑事案件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也可避免被害人因此上访等问题。后一规定通过有效处置村委会组成人员在诉讼中不适格的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出现裁判不当和重复诉讼等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村稳定。该院还按权限和分工将这两个规定报送或抄送县委、人大、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从而更好地与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
三是举办了“法律·文化·生活”演讲汇演活动。该活动旨在通过弘扬法律文化,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演讲法官以践行群众路线为主线,采取单独演讲、多人合作等形式,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抒发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情怀,演讲中还穿插了积极向上的合唱、独唱等节目,起到了激发创业激情、调节活动节骤的作用,也丰富了法官的文化生活。
该院的这些“自选动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特色、亮点纷呈,增强了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扩升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效果。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
本文来源: 法院
10.06.2014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