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猛增产 触犯法律底线
09.07.2014 17:48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孟某某为了使豆芽增产,自2012年2月份起,在生产黄豆芽菜过程中使用109复合增高增白剂、158豆芽无根生产素、漂白粉,并将黄豆芽菜批发给宽城满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的蔬菜零售商李某某、刘某某、张某、王某、高某某等人,在春秋季节每天销售量为四百多市斤,夏冬季节每天销售量为二百多市斤。2013年10月15日16时许,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对孟某某生产豆芽菜的作坊进行了搜查,现场查扣了正在生产中的豆芽菜及生产过程所用新一代AB8119水剂、复合208增白剂、109复合增高增白剂、158豆芽无根生产素。
经鉴定,查扣的豆芽菜及158豆芽无根生产素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等非食品原料。
该案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生产、销售黄豆芽菜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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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014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