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证”实现“简政” 石家庄市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石家庄市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记者从市行政审批局了解到,自9月15日起,石家庄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申请人办理“多证合一”登记时,只需向综合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各部门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让信息跑路代替群众跑腿。
此次登记制度改革是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在石家庄市企业“八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四证合一”基础上,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核发一照”再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10项涉企证照纳入“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市场主体“十八证合一”,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体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信息备案、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贸易促进部门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证。新增10项涉企证照包括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企业技改投资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此次“多证合一”改革后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简化,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由“多证合一”综合窗口负责受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将旅游、交通、文化等多部门申请材料简化、整合为一张《信息采集表》,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石家庄区域内的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但企业自愿选择继续领取有关证件的除外。
此次“多证合一”改革后严控个性化信息采集,被整合证照的部门采集的信息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取消的尽量取消。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全部放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再由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凡能由市场主体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并自愿承担违法后果的事项,不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多证合一”不增审批环节和申请材料,与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条件相同。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对于企业登记信息不能满足各部门工作需求的,各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被整合证件有效期届满的无需申请延期,已领取被整合证件的企业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时,登记机关不再收缴原有证件。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多证合一”改革范围涉及石家庄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同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市审批局继续梳理其他部门涉企证照事项,探索逐步扩大“多证合一”范围。(记者王静)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