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解读就《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采访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办法,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时清霜。
记者:时主任,您好。《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印发,请您谈谈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什么意义?
时清霜:制定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应当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根本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从我省行政执法现状看,在一些单位仍存在随意执法、不按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存在着执法证据不全、证据不固定等问题,从而引发了一些行政争议,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甚至引发行政诉讼造成败诉。执法过程不记录、记录不完整、记录方式单一、记录不规范都是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为此我们专门进行了调研,并向省政府提出了制定该《办法》、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议,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并列入了省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监督和约束的一个有力抓手,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关键是“全过程”,请问该如何理解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
时清霜:“执法全过程”和“记录”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关键词,因此我们确定的起草原则是,以规范执法全过程的程序作为出发点,把记录方式和记录内容作为落脚点。《办法》中将记录方式明确为文字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其中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办法》将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每个步骤各作为一章,分为“程序启动的记录”、“调查与取证的记录”、“审查与决定的记录”和“送达与执行的记录”,在各章对每个执法程序的记录内容予以明确。
记者:如何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和使用?
时清霜:《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其中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记者:如何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顺利落实呢?
时清霜:再好的制度不落实也是“纸上谈兵”。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们拟采取三项措施,确保落实。一是拟在9月底或10月上旬召开推进落实现场会,省政府各执法部门参加,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会上将由公安、卫生计生、质监、地税等部门从不同角度介绍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做法,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学习借鉴。二是省法制办印发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年底前省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落实《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执法类别细化执法流程,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以完善的程序和详细的流程,确保完整、精准、有效的记录执法行为。三是对落实《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将纳入2015年度行政执法评议和依法行政考核。
记者:针对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的问题,该如何进行监督和问责? 时清霜:《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