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保税真正“长上牙齿”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举贯彻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也必将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环保税收立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今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当前则迫切需要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税收制度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与此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坚持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基本方针,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紧抓好,也极具现实意义。
此外,《环境保护税法》进行立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既是落实《立法法》第八条“税种的设立只能制定法律”这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体现,也有助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广而告之,有助于使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从根本上提高未来环境保护税法的遵从度和实施效果。
长期以来,普通民众对于我国税制往往有一种“望文生义”的理解习惯,例如似乎只有环保税才能支持环保。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努力,环境保护的内容已经遍及我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乎所有税种的各个角落。然而即便如此,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依然能够向民众传达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有利于全社会树立“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从而推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的提升。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将主要课税对象、征收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相衔接,保证了环保税“费改税”改革的顺利稳妥衔接。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费改税、清费立税,既有助于通过税法的“宣示效应”,增强环保税的规范性和刚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更好地发挥好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抑制作用,又在保持“税费综合负担基本不变”的大原则下推进改革,防止环保工作推进过快过急、脱离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国情、累及基本民生。
从国际背景上来,美国宣布所有发电厂2030年碳减排30%,近日召开的七国集团峰会更是表达了本世纪末逐步淘汰化石能源的政策意图。本次《征求意见稿》则在我国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向国际社会清晰表明我国绿色发展的基本国策,表明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履行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坚强决心。
当然,《征求意见稿》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在强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相关主体普遍课税的基础上,也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和流动污染源排放等设置了一些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既考虑了我国相关产业的现实国情,也增强了税法的可操作性,防止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萝卜快了不洗泥”等现象。
对环保税负担要有理性认识
本次改革坚持了改革前后综合税费负担基本稳定的大原则,纳税人的综合负担会保持基本稳定。但是,有两点我们必须要有理性、全面的认识。
第一,《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及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这是为了使“环境保护税”真正“长上牙齿”,而不再是吓唬人的“纸老虎”,真正使政府的环境保护这只手“硬起来”。只有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保税,才能真正实现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初衷。
第二,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未来人们将不仅要求空气清新,更要求水体安全、土壤安全,甚至环境优美,这就要求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力度和强度都将逐步提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近期环保税可能会比排污费征收得多。但是,可以预测,随着社会整体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我国环保税的总体征收状况会呈现倒“U”型。也就是说,为从整体上扭转我国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环境税征收会“先扬后抑”。
配套措施要跟上
一是要将清费立税落到实处,保证环保税改革不增加纳税人的总体负担,使我国经济转型在总体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在当前国民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应将环保税改革对经济增长的扰动作用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二是要明确环保税收入的财政级次属性。如果环保税作为地方税,环境保护力度大、生态文明建设好的地区,环保税收入必然相对较少,会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为此,需要中央政府或者省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以及本地区范围内加强统筹,将环保税的征收、使用与生态补偿等制度等有机衔接起来。通过环保税收益分享和转移支付机制设计,切实调动各级政府推进环保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是环境保护税的公平征收,要以排污标准的科学度量为前提,为此需要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协同合作,科学制定征收标准并及时更新,力争做到“内行征税”,赋予我国“环境保护税”这一绿色税种更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税的历史使命。(白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