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省级奖励10万元以上

23.07.2014  10:57

    河北新闻网7月22日讯(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10年前出台并正在施行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由于界定范围及奖励标准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界要求重新制订的呼声强烈。今天,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界定范围延伸

    按照现行条例,一些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员,没有列入见义勇为行为之列,这不利于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为此,条例草案在见义勇为行为界定范围上作了延伸,列举了四种三类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他情形。

    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的人员。这样就把具有法定义务的人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人以外。省综治办常务副主任王奎连说,这是因为其实施的救助行为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奖励标准翻番

    目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条例草案增加了“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针对现行条例对奖励标准规定得过低的问题,条例草案作了大幅提高,规定,奖励标准由原来的省级奖励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和6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市级奖励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提高到5万元以上,县级奖励由原来的5000元以上提高到1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