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为重大行政决策立“规矩” 违反将依法追责

18.07.2017  23:23

  中新网衡水7月18日电 (记者 崔志平)河北省衡水市官方18日透露,该市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在6方面,分别为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暂行办法》要求,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需经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听取意见;查找研判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提出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暂行办法》强调,公开征求意见应在衡水市主流媒体及网站上进行,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应不少于五分之四。

  《暂行办法》中称,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开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

  《暂行办法》称,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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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讯 (何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