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内发〔2015〕1号
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保障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提高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效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管理办法》经2015年4月23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6号),结合本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下列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市科委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科委牵头制定并提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科委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市科委权限范围内的内容。
对市科委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评估的,以该草案为评估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政策目标及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建议的活动。评估既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制度(措施)。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或具体制度(措施)的评估为评估项目。
第四条(评估原则)
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多元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五条(归口管理处室)
市科委体制改革与法规处(以下简称:体改法规处)是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归口管理处室,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中长期评估规划及年度评估计划;
(二)组织实施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
(三)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
(四)评估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五)评估报告的撰写规范及其合规性的审核。
第六条(实施处室)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由该文件的实施处室组织开展,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委领导指定一个处室为评估的实施处室。
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处室应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数据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
实施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与评估受托方共同拟定评估实施方案;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评估方案的实施;
(三)负责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年度评估计划)
体改法规处应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安排,结合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每年2月底前会同相关处室拟订当年度的评估计划,包括评估项目名称、实施处室、时间节点、经费来源等,按照市科委管理流程报委领导审定。
在年度评估计划之外需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有关处室应当会同体改法规处提出,报委领导审定后补充列入年度评估计划。
第八条(评估经费)
评估经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立项条件)
应当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选择评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评估项目:
(一)对科技体制改革等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
(二)政策对象、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或者建议比较突出的;
(三)规范性文件临近有效期满;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或者修订之前。
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制度或者措施需要作出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列入年度评估计划,并确定为评估项目。
第十条(受托方标准)
评估受托方是指受实施处室委托,实施评估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专业的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或者政策评估项目组等。评估受托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估项目的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能够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受托方选定)
市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定向邀标等方式,确定评估受托方。
当与被评估政策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时,评估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参与评估,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市科委与选定的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评估任务、完成时限、评估经费及拨付计划、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验收办法等。
第十二条(实施方案)
列入年度评估计划的项目,实施处室应当会同体改法规处,与评估受托方共同拟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实施。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评估一般程序)
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评估实施方案,做好评估的准备工作;
(二)设计评估框架;
(三)实施评估;
(四)撰写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对政策文本或者具体制度(措施)的制定或修订提出意见;
(五)提交评估报告,对其评估结论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在评估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政策实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调研充分,数据资料翔实,分析方法科学,论证充分,以保证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客观有效。
第十四条(评估简易程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规范性文件评估,由实施处室会同体改法规处提出,按照市科委管理流程报经委领导同意,可以适用评估简易程序:
(一)对于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
(二)在实施期间,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没有提出异议的;
(三)实施条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拟不作修订的。
前款所称的评估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座谈会、实地访谈等方式听取部分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背景、目的、实施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措施)实施的数据信息及分析结果,对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等;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包括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措施)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评估过程中收集的与评估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可以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对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及其论证结果,评估报告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的审核)
评估项目完成以后,评估受托方应当向实施处室提交评估报告的初稿、评估过程中收集的与评估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座谈会、研讨会、调研等记录,调查问卷样表、问卷调查的过程及结果分析情况等。
实施处室会同体改法规处对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对评估报告及其结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的提交)
评估报告由评估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评估专家组成员签名,提交实施处室,经体改法规处合规性审核后,报委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的使用)
评估报告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修订的参考依据。列入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的,相关处室在向主任办公会议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修订草案时,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并以评估结论为参考依据。
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与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归档。
第十九条(涉密与管理)
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实施处室、评估受托方和参与人员须承担保密义务。
评估工作中发现评估程序或者行为不规范的,体改法规处可以予以纠正,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受托方,报经委领导同意后,取消受托方评估资格。对于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