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出台规定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 行政执法要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小林)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近日,省环保厅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要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执法活动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省环保厅各执法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错必究、错责相当的原则。
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流程、工作时限、执法决定、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要求。
行政执法要实现全过程留痕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规定》明确,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将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送厅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报备。
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要追责
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以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应当做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活动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来源: 河北法制报 2018年1月25日 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