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明:急躁的“降噪令”,何尝不是“噪音”?

08.10.2014  12:38

    广场舞、合唱团……这些团体活动,经常被认为会产生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备受诟病。9月中旬,景山公园、北海公园公布了“降噪”措施,其中景山公园规定,中午12点以后禁止团体活动。昨日,北京多家公园表示,是否对公园内的噪音控制,要看景山和北海公园的降噪措施的效果。(10月7日 《新京报》)

    当下的中国,“广场舞”让人爱恨交加。爱之,是因为“广场舞”既满足了人们,特别是中老年妇女的健身需求,又给她们提供了告别蜗居的交流平台。恨它是因为,每当夜幕降临,持续躁动的音乐声,令附近的居民“窗户不敢开,懒觉睡不了”。向噪音说“No”,保证居民的休息权,无疑是一个好声音。但向噪音说不,不是向团体活动说不,更不该是让人们对“广场舞”、合唱团等广场活动忍痛割爱。

    有比“广场舞”门槛更低,更“寓健于乐”的健身方式么?恐怕没有。长跑、游泳虽健身效果颇佳,但全无娱乐性、趣味性可言;桥牌、麻将虽然充满娱乐属性,可对健身却全无帮助;太极、舞剑又专业性极强,不是每个人都能玩的了。我想,即使是身受“广场舞”噪音之害者,也不会反对自己的父母参与到广场活动中来!但已所欲,何必禁于人?

    其实,广场舞噪音“无解”之扰,归根到底是缘于公共空间有限之困。试想,有足够的全民健身空间,广场舞者会在马路上、人行道上大跳“僵尸舞”么?如果空间足够大,“广场舞”的噪音绝不会在居民小区里乱窜。“降噪令”对团体活动一刀切,只能让公共活动的空间更小。景山公园、北海公园禁噪了,只能让其它不禁的公园团队更多、噪音更大。因此,“降噪令”只能令局部地区降噪,其它地区升噪。

    事实上,“降噪令”只是情绪化的表达,并非是理性的决定。公园属于公共空间,民众应享有一定的活动自由。禁止“广场舞”等团体活动,于法无据。也就是说,公园管理者可以对扰民的活动亮“红牌”,可以以保护动物生存权的名义降噪,但无权对合理合法的团体活动说不。从这个角度看,“降噪令”又何尝不是一个“噪音”?有关部门急于求成的毛病,也该降温。

    相比出台“降噪令”的景山公园,天坛公园的经验更值得借鉴。“他们在外坛修了一个广场,引导市民去那儿跳舞歌唱”,“现在的投诉少了很多”。以往的经验表明,泼粪对立、高音炮对垒,只能撩拨对立情绪。对广场舞而言,堵不如疏。换个角度看,广场舞又何尝不是为城市生活增加几分文化色彩与情调呢?因此在“禁噪”的同时,如何留给“广场舞控”一个自由发挥的空间,更考验管理者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