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洁敏受审被控受贿等三宗罪

14.04.2015  12:39

受周永康之托为他人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开审。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15时30分许,审判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宣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判。

1482.6174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综上,对蒋洁敏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部分受贿犯罪指控是否应当认定为索贿、受贿,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收入是否准确等方面,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蒋洁敏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且具有索贿情节,对索贿部分应当从重处罚;蒋洁敏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同时,蒋洁敏具有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书写悔过书等情节,建议合议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指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以及受贿数额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具体数额存有异议。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的事实部分,不给予认定,并依据事实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总额予以重新认定。

审判长表示,控辩双方观点已经阐述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蒋洁敏认罪悔罪,供认不讳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蒋洁敏作了最后陈述。他说,我衷心感谢组织对我的挽救,真诚地感谢全体办案人员对我的关心和教育。我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明确的,犯罪证据是真实、确凿的,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没有任何异议。我认罪悔罪,供认不讳。我要深刻反省,接受改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做对社会有益的事。

随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值庭法警带被告人蒋洁敏退庭还押。 据新华社电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