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司法新常态:公开透明可预期

23.09.2014  14:21

        正确认识、科学把握、努力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司法新常态,对未来各地法院把握改革方向、加强自身建设与完善管理措施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日在出席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时,围绕“司法改革与投资环境完善”主题发表主旨演讲,表示中国法院将继续着眼未来,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司法环境。这是周强院长结合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问题,就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方向做出的新展望,就司法改革所要达至的目标做出的新定义,就司法活动应当呈现的新特征做出的新描述。借用习近平总书记阐述我国当前经济现状时使用的新常态概念,我们可以尝试着将周强院长对司法活动特征的新阐述称为今后司法要达至的新常态。正确认识、科学把握、努力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司法新常态,对未来各地法院把握改革方向、加强自身建设与完善管理措施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

        司法公开是常态。法院进行司法活动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使司法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法院要适应新媒体新环境,以司法公开为重要切入点,欢迎媒体采访报道,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司法活动、知悉司法工作信息的权利,努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同时,又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司法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司法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公开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案,依法司法,依法而为。对于公开的内容,哪些是必须面向社会公开的,哪些是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的,哪些是不能公开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和区别,而不能根据某些部门或某些领导个人做主观的、不稳定的判断。

        司法透明是关键。公开与透明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公开是由里向外的展示,其主动权在法院。透明则是由外向里的观察,看得见、看得清、看得全是为透明,看不见、看不清、看不全,则是不透明,其主动权在公众。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实现司法活动完整的公开,而不是片段的公开;是全程的公开,而不是阶段性的公开;是客观呈现式的公开,而不是主观选择式的公开;既包括程序公开,也包括实体公开,在司法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不仅要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还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正是通过其过程的透明化,来实现当事人双方以及社会民众对司法程序的体会和认可,乃至整个社会对司法结果的认同。不少地方时下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的现象,那就是越是公众关注的案件越是限制旁听。其结果是,本来法院司法活动中并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不公开反而引人猜测。这样,司法失去的不仅是群众了解、认识法律和司法的机会,而且失去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甚至是对整个法治的信任。

        司法结果可预期。司法裁判是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将蕴含着法律精神和法学理念的裁判规则,与查证后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按照一定的司法逻辑和司法经验,谨慎裁量后做出的,反映了法官对法律精神、裁判理念、思维方法和价值追求的动态演绎,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合情。无论是在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在司法的常态情况下,在事实查证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前提下,裁判结果应当是可预期的。那些不可思议、出乎意料,甚至令人大跌眼镜的裁判结果,一定是在法理情的某个地方出了问题。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司法裁决的可预期性不高,长期以来为人所诟病。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诉讼过程却非常曲折,裁判结果常常出乎人们的意料,使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不可否认,当一个案件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权衡和裁判时,最终的裁判结果的确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是,这类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总是少数。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属于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较为简单的案件,这些大多数应当成为增强裁判可预期性的关键。如果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无法预期,司法就无法给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法院也就难以担当起维护法律权威的神圣职责。我们确信,一个法治社会应当是对司法裁判充满信任的社会,而信任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法官司法标准的确定性和裁判结论的合理预期。当司法标准大为统一、司法结果可预期性大为提高之时,必将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进入法治社会之日。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23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