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与健康同行
今年4月25日~5月1日是我国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颁布17年来,《职业病防治法》这部影响着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经历了哪些变化?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让其发挥更大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职防法制化的里程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和成就举世瞩目,但高新技术和传统工业带来的职业病危害日益凸显。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彼时,有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不远的未来将有大批职业病患者出现,职业病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也将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经济负担。“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职业病防治法呼之欲出。”曾参与《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及历次修订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原所长李涛说。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通过法律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我国职防战线工作者期盼已久的,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大事。”李涛说,《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与工作原则、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家职业病防治政策、各级政府责任和社会监督。同时,建立了一系列职业病防治制度,如国家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及职业病防治基本制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主任樊晶光说,2010年我国报告职业病病例27240例,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未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不够,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相关群发和严重事件屡见报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日渐高涨。
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这也是《职业病防治法》首次修法。“第一次修法对劳动者的影响最大。”樊晶光说,“这主要体现在改进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病人保障制度,方便了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比如,修法后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法律改变了我的生活”
陈晓辉(化名)是《职业病防治法》首次修法的受益者。1986年~1999年,陈晓辉在北京市房山区某煤窑工作。2004年,陈晓辉出现反复咳嗽、喘憋等症状,渐渐地呼吸困难,最后生活不能自理。某三级医院认定,陈晓辉的症状与他曾在煤窑工作的职业有关。
此后,陈晓辉一家开始了漫漫“征途”。虽然多次申请职业病诊断,但由于用人单位早已破产关闭,无法取得职业史资料,因而一直未能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加之,他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上有老下有小,我像个废人一样,不仅没收入,还拖累家人。”回忆起那段困难的时光,陈晓辉哽咽道。
“修法前,这种情况较为普遍。”樊晶光坦言,尘肺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很多矿工是临时工,未与企业签订合同,等发病后再去找对方,有的企业不认账,有的则已人去楼空。
2011年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主体由劳动者变为企业,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樊晶光说。
“如果不修法,我可能会跟很多工友一样,在家等死。”陈晓辉说。最终,房山区法院经过取证,认定陈晓辉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此判决书,他再次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最终诊断其为煤工尘肺贰期,由此获得工伤赔偿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改变了我的生活。”陈晓辉说。
修法频率不断加快
《职业病防治法》自颁布至今,共修改过4次,分别是在2011年、2016年、2017年以及2018年。
“2016年的修法背景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李涛说。此次修订中,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3项审批制度,同时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两项中介服务事项,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然而,职业病涉及的行业广泛,接触职业危害的人群逾2亿,且人员流动性大,但目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仅3000余家;职业病发病情况严重,近年来每年新发职业病总数约3万例。
面对严峻形势,2017年、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连续修订,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环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改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李涛表示,其目的在于降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准入门槛,进而提升职业健康服务的供给侧水平。
樊晶光坦言:“修法的同时期待更多配套措施。”比如,2017年修法后,配套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于2019年2月28日才公布实施,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公布。“配套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会导致修法本身的社会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樊晶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