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安监局职业卫生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26.05.2015  16:57
  就职业健康执法工作而言,《职业病防治法》一大亮点就是处罚起点高,额度大,自由裁量范围广。“可以并处”和“并处”项涉及近30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打击力度。同时,对执法人员而言,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得当,实现立法目的和效果的统一,是摆在执法人员面前一个现实问题。
  市安监局职业卫生执法不断探索实践经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做到不枉不纵,合理得当。一是考虑主观因素。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是否真正重视职业健康工作,是否真正把职工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如果存在重视不够的问题,应作为从重处罚依据。二要考量现实威胁(或伤害)。即工作场所存在的隐患以职工生命健康安全的现实威胁。对有害因素严重、接害人数众多,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当的,或存在不进行检测、评价,不按要求进行对职工进行体检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进行处罚。三要注重执法效果。也就是行政处罚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果,如处罚决定确实能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对本辖区、本行业产生积极的连锁反应,就应于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如处罚决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客观上起到纵容违法行为存在甚至蔓延的情况,刚不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