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应约来偷盗 图利收赃同获刑
应老乡相约“跨省盗窃”,开着车从山东聊城来到河北邢台实施盗窃。原以为跋山涉水到外地盗窃,不会露出马脚,没想到还是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1月30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实施盗窃的李某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孟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和2万元。
聊城的周某(在逃)从高中毕业后到邢台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2014年3月,周某听朋友说附近的一家修理厂进了不少新轮胎,萌生了盗窃新轮胎的邪念,联系了老家的朋友李某和刘某(在逃)。两天后李某和刘某开着一辆无牌的金杯货车来到邢台。在周某的带领下,三人翻窗钻进屋内,将屋内的46条轮胎装车偷走。三人将轮胎偷回聊城途中丢失了6条,剩余的40条轮胎用一磨光机打掉了轮胎上的编号。随后,以抵债回来的轮胎为由,分别低价卖给了补胎修理门市的熟人孟某和王某。二人看到轮胎上被磨掉的编号,在猜测到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仍然低价予以收购,然后转卖给他人或作为自己修理汽车的零配件,以此来牟利。经物价部门鉴定,李某三人所盗的46条轮胎涉案价值为71380元(赃款已退赔),孟某、王某二人所收购的40条轮胎,共涉案价值为49830元。案发后经亲友规劝,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价值713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王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分别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全部退赃,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征得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和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征得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