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信息安全审核

10.07.2014  20:10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审核批准的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审核没有批准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审核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持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网吧信息安全审核。

(二)申请人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附件(一式两份):

1、  文化部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准书》。

2、  经营负责人、信息安全员、收银员的身份证明。

3、  经营负责人、安全员、收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的证明。

4、  安装网吧安全管理系统的证明。

5、安装网吧视频监控系统的证明。

6、  场内巡视、实名上网、上网纪录留存、病毒防治、控制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管理制度。

7、  营业场所方位图。

8、  营业场所平面图。

9、  网络拓扑结构图。

10、  IP地址范围和内部IP地址分配表。

11、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文化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予变更通知书》,变更法人代表,还应提交印有原法人代表和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的变更协议。

12、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地址、终端数量、信息安全员、收银员或其它事项的,应填写并向县(市)、区公安网监部门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变更简表》。

(三)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实地检查,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附件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合格后,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表》中的“审核机关意见”。 审核合格后,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