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减假暂”打打“假”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开通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13日开通,社会公众可上网查询“减假暂”案件的立案、庭审、文书等信息。最高法同时公布了8个“减假暂”典型案例。
当下,一些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中出现的乱象备受诟病。如果在刑罚执行环节上做不到人人平等,司法的权威公正无从谈起。给“减假暂”打打“假”,是人们的期待。
严管“减假暂” 假释案一年下降近四分之一
“‘减假暂’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制度,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体现我国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实现良好的刑法执行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说,“但‘减假暂’的适用必须以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目的、罪犯得到有效的改造为条件,不能成为罪犯恶意逃避刑罚执行的途径。”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全国法院2014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包括严控暗箱操作,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公开规范,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减假暂”工作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等。
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减刑案件同比下降5.26%,假释案件同比下降23.81%。
“今后任何时候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都必须严格依法从重追究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这类案件中的司法腐败和失职渎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说。
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2名职务犯罪罪犯、1名金融犯罪罪犯以及1名严重危害民事犯罪的罪犯未能获得减刑,还有1名职务犯罪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重新收监。
实际上,“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这三类罪犯,即俗称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已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时“严格要求”的对象。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此前介绍,全国检察机关专项检察发现,“有权人”“有钱人”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文件,强调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的“减假暂”必须严格实体条件,加大程序公开,强化环节责任,严惩司法腐败。2014年,全国法院对于2014年前作出决定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组织体检,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院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从2014年3月到9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含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
“对于‘三类罪犯’适用‘减假暂’比例高的问题,司法机关采取了坚决的措施。以保外就医中的高血压为例,一般罪犯达到高血压三期就符合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三类罪犯’,即使到了三期,如果暂时还没有生命危险也不行。”夏道虎说,“这就是要防止部分罪犯,特别是所谓的有钱人、有权人通过不正当渠道来获得较多的减刑机会。”
给“减假暂”打假
还靠“阳光”和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助于推动刑罚变更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袁其国说。
13日开通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为“减假暂”案件的公示、公告、庭审公开及文书上网等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的平台。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认为,将全国法院系统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有助于完善执行程序的完整性。通过包括在押罪犯和社会公众在内多方面的共同监督,降低在押罪犯借伪造立功、虚假病情逃脱或减轻法律制裁的几率。
洪浩建议,除了系统地公开“减假暂”案件信息,司法机关还应改变以往证明申请人在监期间表现情况主要依赖狱警的现状。要将取证范围扩大到与其一同服刑人员,拓展证明材料的来源渠道,综合判断其立功或表现情况是否属实,以及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夏道虎说,规范“减假暂”最有力的举措,还是要从制度上入手。“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去的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和宏观,为实际操作留下了漏洞。我们首要的任务,是用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形式对程序进行规范,为这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他说。
他同时表示,最高法每年将定期开展全国或区域性检查,对各地在“减假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甚至构成职务犯罪的现象,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从严进行追究。 (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