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分级 税收服务管理将与纳税信用挂钩

18.07.2014  00:52

  河北网讯(河北日报、河北网记者马建敏 通讯员张士勇)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将废止2003年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对A级纳税人将给予更多的优质服务和更宽松的纳税环境。

  据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周立新介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经开展了十多年,旧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每两年国、地税联合评定一次纳税信用等级。新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结合近10年来纳税信用管理情况,调整了评价指标和定级分数,并将两年一评改为一年一评,增强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评定的及时性。

  据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比如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采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