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等四部门(单位) 关于印发《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28.03.2017  17:58

冀粮检查〔2017〕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制定的《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检查工作。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017年3月27日

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精神,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1、地方粮食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

2、地方粮食企业存储的商品粮。

3、外省(区、市)委托代查的储存在我省辖区内的粮食。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重点抽样检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 重点检查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 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 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或租仓企业及其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

6、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7、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 重点检查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8、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方法

以2017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统计结报日以各企业具体结报时间为准)。

具体检查方法请从“燕赵粮网”本方案附件下载。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28日前)

1、分解登统数据。 分解登统数据只上报地方事权粮食的3月末统计库存数据(即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和地方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数据),上报前要与3月末统计月报核对一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于4月20日前将分解登统数据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存储在河北辖区内地方粮食企业的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于4月20日前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4月28日前,省粮食局将各地分解数据整合后,下发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2、其他准备工作。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相关企业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备齐各种报表、工作底稿和库存检查器材等,完善各项基础工作。

(二)自查阶段。 4月28日前,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完成自查。自查企业要准确填写自查表格(含工作底稿和汇总表),认真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企业的自查情况,突出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自查的督导。

根据实际情况, 我省增加了工作底稿(附表:3-7至3-9)和汇总表(附表:1-16至1-18), 请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请从“燕赵粮网”本方案附件下载。

(三)复查阶段。 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对所属企业进行复查,即省属企业由省级复查,市属企业由市级复查,县属企业由县级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50%。要制定复查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方法,认真填写工作底稿和汇总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区)的工作督导。

(四)抽查阶段。 5月31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方案另行制定。

(五)报告阶段。 企业自查结果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其他中央事权(中粮、中纺、中航等企业)的商品粮及外省委托代查的粮食单独汇总。对复查、抽查阶段发现的所有问题,一并汇总上报,企业自查数据与检查结果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确保汇总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的库存检查工作报告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并抄报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汇总表包括附表:1-1、1-2、1-4、1-13、1-14、1-15、1-16、1-17、1-18。汇总表和其他说明材料作为工作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通过机要途径刻盘报送。

10月底前,省粮食局对各地汇总表、总结报告进行核对、汇总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 国家粮食局 报送我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二)落实管理责任。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问题和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填写《发现问题工作底稿》,并通过“回头看”活动跟踪整改。要落实企业主体管理责任,督导企业全面自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把整改责任落实到位。要将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粮食信用管理平台,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对发现的企业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

(三)规范检查程序。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检查人员从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中随机抽调,被检查单位或企业从本辖区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抽取。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要进行公开,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相关要求,严格检查流程,规范填写相关检查文书。督导企业自查,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内容录入《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开展复查和抽查,要填写库存检查工作底稿,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四)保障工作经费。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 国家粮食局 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由于检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五)严格工作纪律。 要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要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调度与信息报送,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工作部署、检查人员培训、库存统计数据分解整合、督导企业自查、搞好市级检查、问题整改等重点环节、重点工作情况,为上级部门掌握库存检查工作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附件: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和相关工作表格.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