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 国粮电〔2016〕4号文件的通知
冀粮电〔201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单位)《关于转发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的通知》(冀粮检〔2016〕5号)和《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粮检〔2016〕29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强化责任分工,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冀粮检〔2016〕29号文件和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粮检〔2016〕5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和定向销售出库的监管责任,突出对企业竞买资格审核、交易、出库、运输、加工转化及成品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突出对出库粮食流向、出库粮食质量档案、代储保管合同、出库后核减库存、长期流拍或反复毁约违约等重点业务的监管。
三、畅通诉求渠道,查处违规行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畅通诉求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严肃查处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四个共同”原则,建立定期核对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定向销售、包干销售、国家一次性转储销售等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情况、发现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清单形式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河北省粮食局
2016年7月11日
附: 国粮电〔2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