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28.05.2018  15:11

  冀粮仓储〔2018〕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5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8〕-27)要求,为做好新收获粮食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省局制定了《2018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和《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监测任务。

  二、突出重点,确保监测实效

  (一)规范采样程序。采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采集样品,准确、全面填写样品信息,确保样品转运过程中不掉包、不破损、不变质,并对样品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按照 国家粮食局 要求,采样要实行全程录像制度。

  (二)严格检验标准。各级承检机构要认真做好人员、仪器、试剂、场地和相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要如实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三)及时报送检验结果。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报送的时效性与规范性将作为各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做好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审核、报送及信息通报工作,按规定时限、规定格式和规定渠道报送总结报告和数据资料。要做好粮食质量监测数据的保密工作,检验结果的传递与保存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各市在报送文字和数据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采样录像资料。同时,要将粮食质量监测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三、强化监管,妥善处置超标粮食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强化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对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收购及无害化处置等相关工作。对检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库存粮食,承储企业要进行无害化处置,对经无害化处置后仍超标的粮食要按规定用途定向妥善处置,切实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四、积极协调,落实监测经费 

  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申请监测经费,确保按时完成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联系人:罗文学    0311-85814026

  杨翔娣    0311-85809365

    

  附件:1.  2018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  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河北省粮食局

  2018年5月25日

    

   附件1

     2018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全面掌握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品种和内容

  监测品种为2018年农户新收获的小麦、玉米、大豆和稻谷。监测内容为新收获粮食的质量、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指标。

  二、监测计划和范围

  2018年我省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为省、市两个层级,同步实施。

  1、省级计划和范围:新收获粮食样品548个。其中:小麦251个,玉米295个,大豆2个。小麦、玉米和大豆样品全部检测质量指标。安排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样品304个(小麦142个,玉米162个)。小麦监测范围为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6个小麦主产市和2个省直管县共68个主产县;玉米监测范围为11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共89个主产县(采样计划详见附表1)。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各部门结合职能分工支持服务雄安新区建设的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加大雄县、安新、容城3县新收获粮食的采样数量,进一步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从以上采集样品中,安排品质测报样品100个。其中:单品种优质小麦品质测报样品60个(石家庄市16个,邯郸市8个,邢台市13个,衡水市13个,保定市8个,辛集市2个)。玉米品质测报样品40个(其中:石家庄市7个,张家口市3个,唐山市7个,保定市10个,邢台市5个,邯郸市8个)。

  2、市级计划和范围:新收获粮食样品585个,其中小麦277个,玉米298个,稻谷10个。小麦、玉米样品全部检测质量指标。从以上采集样品中,安排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样品346个(小麦159个、玉米177个、稻谷10个)。为更好发挥市级质检机构在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扩大我省新收获粮食监测覆盖范围,今年全省11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全部开展市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测计划详见附表2)。

  三、采样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依据监测样品数量,合理确定采样点(自然村)。采样点按照普通采样区域(8km  X  8km)和重点采样区域(6km  X  6km)网格密度科学布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能确定一个采样点。在每个采样点,同一品种粮食采集一个村级混合样品(至少从5个以上农户采集),所采集的样品应为当地主导品种。每个村级混合样品一式2份,每份3公斤,共6公斤,一份检验,一份备检。对水分较高的样品,应及时采取妥善方法自然干燥,防止采样后发生品质变化。省级监测样品包装袋和采样单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提供。采样人要认真填写采样单和样品包装袋信息。省级监测样品编号见附表3、附表4和附表5,市级监测样品自行选择编号。为确保监测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省级采样地点和市级采样地点不能重叠。

  四、检验项目和依据

  1、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小麦》(GB  1351-2008)、《玉米》(GB  1353-2009)规定的项目和方法测定。

  2、品质指标。小麦检验:分类、等级、容重、水分、不完善粒、杂质灰分、粗蛋白质、降落数值、湿面筋含量、沉降值、面团稳定时间、拉伸面积、烘焙品质评分值。玉米检验:分类、等级、容重、水分、不完善粒、杂质、粗脂肪、淀粉总量、粗蛋白质。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3、重金属。小麦、玉米和稻谷检验:铅、镉、汞、总砷或无机砷。大豆检验:铅、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的检验方法与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

  4、真菌毒素。小麦检验: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玉米检验: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稻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与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2016)规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检验。

  5、农药残留。小麦、玉米、稻谷和大豆检验: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马拉硫磷、敌敌畏、氯氰菊酯6项,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的检验方法与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

  五、监测进度安排

  1.送样。省级小麦监测样品送样时间为6月30日前,玉米、大豆样品送样时间为11月5日前。

  2.检验数据及分析报告。小麦样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在7月10日前上报,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在8月3日前上报。玉米、稻谷样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在11月10日前上报,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在12月15日前上报。小麦品质指标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在9月上旬上报,玉米品质指标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在12月上旬上报。

  今年,我省新收获粮食“样品信息汇总表”(附表6)和“市级收获小麦质量检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7)、“市级收获玉米质量检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8)、“xxx市2018年度粮食产量汇总表(附表10)”等4张表格通过河北省粮食局门户网站(燕赵粮网)子栏目“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逐级上报,“市级收获小麦(玉米或稻谷)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9)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后,连同采样录像资料一起寄至省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处。“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的操作步骤为,进入河北省粮食局门户网站(燕赵粮网),点击“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政务协同”→“仓储科技”→“质量监测管理”→“省级质量监测管理”→“小麦(玉米)质量监测情况”,进行数据填写,确信无误后,点击“上报”即可。    

    

   附表:  1.省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采样计划表

     2.市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采样计划表

     3.省级收获小麦样品编号分配表

     4.省级收获玉米样品编号分配表

     5.省级收获大豆样品编号分配表

     6.样品信息汇总表

     7.市级新收获小麦质量监测检验结果汇总表

     8.市级新收获玉米质量监测检验结果汇总表

     9.市级新收获小麦(玉米或稻谷)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结果汇总表

     10.XXX市2018年度粮食产量汇总表

   附表1-10.xls

  

附件2

    

   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与内容

  1、监测范围: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纳入统计范围的多元市场主体库存的商品粮,政策性成品粮,以及粮食部门认定(供应)的“放心粮油”等涉及民生工程的粮食及其制品。

  2、监测内容

  (1)原粮。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商品粮的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2)成品粮。储备粮、军供粮等政策性粮食以及“放心粮油”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原粮、成品粮分品种检验项目见附表(15-20)。

  二、监测计划与检验任务安排

  库存粮食监测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层面。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层面样品均由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扦样。

  1、国家级层面。计划扦取样品170个,具体扦样计划、粮食性质、品种见附表11。国家级监测计划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由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收集样品后,按时送至国家局指定的承检省份检验。

  2、省级层面。计划扦取样品340个,具体扦样计划、粮食性质、品种见附表12。省级层面计划样品由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检验。

  3、市级层面。市、县级储备粮每个企业、每个品种各抽检1个样品,商品粮每市至少抽检5个样品,每个“放心粮油”企业(门店)至少抽检1个样品。市级层面样品由各市级粮油质检中心负责检验,没有质检机构或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市,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

  三、扦样原则

  按照兼顾库存分布、储存条件和储存年限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扦样库点。根据国家要求,国家级监测计划的扦样库点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数量不少于本地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总数的25%。在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中扦取样品的总份数不少于25%。省级监测计划的扦样库点中,中央直属粮食企业个数不少于本地该类企业总数的25%;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个数不少于该类企业总数的15%;多元市场主体个数应在纳入统计范围该类市场主体总数的5%左右。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每个廒间(货位、仓房)的扦样份数不得超过1份。为防止承储企业存在事前埋样等弄虚作假行为,可适当调整扦样点。扦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要求、程序扦取样品,准确、全面填写样品信息,确保扦样点位置准确、样品真实。扦样、分样、封样实行全程录像制度。国家级、省级监测样品分别统一编号,具体编号见附表13和附表14,市级监测样品由各市自行选择编号。扦样样品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二份由指定的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四、评价标准

  1、质量指标:中央事权粮食执行《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质量监测质量达标率评价标准》(国粮发〔2018〕57号附表11),省级储备粮执行省储粮规定的质量要求,军供粮执行军粮供应规定的质量要求,市、县级储备粮执行市、县储备粮规定的质量要求,商品粮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2、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3、判定要求:样品的质量、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要求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定为不合格。

  五、完成时限

  各市于6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和省级层面监测样品的扦样工作并送至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于7月6日前将国家级样品送至指定省份的承检机构。

  省级和市级层面监测样品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刻录成光盘后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局,同时报送扦样录像资料,由省粮食局统一保管,以备 国家粮食局 核查。

    

  附表:11.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计划表(国家级层面)

     12.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计划表(省级层面)

     13.2018年库存粮食监测样品编号分配表(国家级层面)

     14.2018年库存粮食监测样品编号分配表(省级层面)

     15.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小麦)

     16.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玉米)

     17.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稻谷)

     18.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大豆)

     19.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小麦粉)

     20.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大米)

     21.XXX市2018年度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

   附表11-2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