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04.08.2017  16:44

冀粮检查[2017]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 国家粮食局 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159号)要求,现就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1、统计职能归口管理、统计人员配备、统计调查经费落实等情况。

2、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指导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指导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在线审核,以及开展统计咨询服务、发布统计信息等情况。

3、统计培训和监督检查开展情况。是否将粮食统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开展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4、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计人员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等。

(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是否按照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是否满3年。

2、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情况。是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是否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粮食经营台账、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数据是否准确;粮食产业经济数据是否符合实际。

4、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业务培训情况。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统计基本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等)。

(三)2016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企业自查、省粮食局抽查、 国家粮食局 复查阶段。

(一)企业自查。8月31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分别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并及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查。自查期间,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内涉粮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纠正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省粮食局抽查。9月30日前,省粮食局将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跨市(地)交叉随机抽查,其中: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涉粮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 国家粮食局 复查。10月31日前, 国家粮食局 将对专项检查工作成效进行复查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杨洲群副局长为组长,监督检查处、调控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具体抓好落实工作。国家和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示范单位要在专项检查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结合当前粮食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要注重到统计工作问题多、推动难度大的地区和企业进行检查,深入查找原因,研究提出对策,进一步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三)规范检查流程。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填写《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见附件2);检查企业要出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填写《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企业)》(见附件3),检查结果要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属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属涉粮企业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

(五)及时汇总报告。10月10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针对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市粮食统计工作考核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联系人:龚军强、姚辰彦

电话及传真:0311-85888639 8581968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1、统计检查通知书.doc

          2、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表(粮食行政部门).xls

          3、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企业).xls

                        河北省粮食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