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 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09.12.2014  19:03

国粮展〔2014〕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我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这次专项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摸清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情况,为实施“粮安工程”、1000亿斤新仓容建设、“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粮食行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和粮食宏观调控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目

 

一是全面摸清我国各类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状态和利用情况,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

 

二是建立全国仓房油罐等设施的标准编码,健全仓储设施档案,完善合理规划、分类管理、维修升级等更新发展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为建立和实施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

 

(二)调查范围

 

本次专项调查的范围为境内各类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规模以上是指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所调查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三)调查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库区基本信息、仓房及油罐信息(详见附件)。

二、调查时点及方式

 

(一)调查时点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本次专项调查的时点。

 

(二)调查方式

 

为确保调查结果真实、不重不漏,本次专项调查实行“在地原则”和“全覆盖原则”。由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一并参加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这次专项调查,所属企业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要做到对调查对象全覆盖。各地务必将各类性质、不同类型和功能的企业纳入调查范围,真正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三、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 2014年12月中旬,国家粮食局组织动员部署专项调查工作,并开展专项调查的全国师资培训。12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相关中央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分级动员、培训。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沟通,获取本地涉粮企业信息,准确界定专项调查范围。

 

(二)企业填报阶段。 2015年1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导辖区内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完成工作底稿的填写。企业要先行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地勘验,认真制作各库区平面示意图、填写工作底稿和编号对照表、拍摄库区大门及仓房(油罐)照片。

 

(三)市县普查阶段。 2015年3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调查范围的所有粮食仓储设施逐一、全面地调查,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同时生成的一套带有仓房标准编码的表格,将作为企业今后实施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基础编码。普查原则上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必要时也可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可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企业注册地与库区所在地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

 

(四)汇总上报阶段。 2015年4月10日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完成专项调查结果的汇总上报,编制相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在此过程中,要对调查结果层层把关,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4月15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提交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国家粮食局将于4月底完成全国数据汇总,形成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并完成全国粮食仓储设施的地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四、调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 。本次专项调查是国家粮食局为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开展的一次全国性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对于做好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粮食局已成立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项调查领导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参加所在地省级专项调查领导协调机构,邀请相关央企分支机构参加。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人员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调查工作质量。

 

(二)严格培训,切实提高专项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粮食局将举办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师资培训班,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计算机基础好、表达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参加我局培训,为本地区分级培训提供师资力量。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填报人员、普查人员、数据汇总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分级培训工作,确保他们能够准确把握各项调查内容的含义、填写方法和格式要求,能够正确使用专项调查登统软件、汇总软件,掌握照片、经纬度坐标采集方法。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专项调查各项工作的督导。 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填写专项调查工作底稿,由负责人确认签字;普查人员在对企业工作底稿核实后也要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留底备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内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抽查数据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置调查中的问题。国家粮食局也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专项调查工作及上报数据的情况进行督查。

 

(四)严明纪律,确保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调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调查工作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专项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专项调查数据和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专项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对于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严肃处理。

 

   附件: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方案

 

                              国家粮食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目的

 

一是全面摸清我国各类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状态和利用情况,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

 

二是建立全国仓房油罐等设施的标准编码,健全仓储设施档案,完善合理规划、分类管理、维修升级等更新发展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为建立和实施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

 

(二)调查范围

本次专项调查的范围为境内各类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 

 

规模以上是指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所调查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三)调查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类型,功能定位,库区数,从业人员,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补助资金(详见工作底稿1及填表说明)。

 

2.库区基本信息:库区名称,库区编号,库区地址(包括经纬度),所属企业,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出让价值,闲置空地面积,仓储设施原值,地坪,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专用码头,接收能力,发放能力,烘干机,谷物冷却机,信息化建设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2及填表说明)。

 

3.仓房信息:仓房名称,仓房编号,建设年份,廒间数,仓房类型,储粮方式,仓房结构,仓容情况,主要业务,仓房状态,使用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4及填表说明)。

 

4.油罐信息:油罐名称、油罐编号、建设年份、油罐规格、罐容情况、主要业务、油罐状态、使用情况、装备情况(详见工作底稿5及填表说明)。

 

二、调查时点及方式

 

(一)调查时点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本次专项调查的时点。

 

(二)调查方式

 

本次专项调查的方式实行“在地原则”。由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参加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这次专项调查,所属企业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

 

本次调查对调查对象实行“全覆盖原则”。各地务必将纳入调查范围的各类性质、不同类型和功能的企业数据调查上来,真正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三、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 2014年12月中旬,国家粮食局组织动员部署专项调查工作,并开展专项调查的全国师资培训。12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相关中央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分级动员、培训。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沟通,获取本地涉粮企业信息,准确界定专项调查范围。

 

(二)企业填报阶段。 2015年1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导辖区内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完成工作底稿的填写。企业要先行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地勘验,认真制作各库区的平面示意图(详见附图3及绘制说明),填写工作底稿和编号对照表(详见工作底稿3及填表说明)、拍摄库区大门及仓房(油罐)照片(详见照片说明)。

 

(三)市县普查阶段。 2015年3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调查范围的所有粮食仓储设施逐一、全面地调查,现场核实企业工作底稿填写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督导企业根据工作底稿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导入图片,生成调查数据包。同时生成的一套带有仓房标准编码的表格,将作为今后推行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基础编码,与工作底稿一并由企业保存备查。普查原则上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必要时也可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可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企业注册地与库区所在地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

 

(四)汇总上报阶段。 2015年4月10日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完成专项调查结果的汇总上报,编制相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在此过程中,要对调查结果层层把关,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4月15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提交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国家粮食局将于4月底完成全国数据汇总,形成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并完成全国粮食仓储设施的地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加强巡查督导及协调配合。 专项调查期间,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内的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抽查、现场核实。国家粮食局也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专项调查工作及上报数据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成立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组。 由国家粮食局和技术支持单位参加此次专项调查准备工作的有关同志和技术代表组成,负责解答各类业务和技术问题。

 

业务组:彭扬、张永刚、许策。

 

技术组:侯璐、黄蕾、梁杰。

 

各省(区、市)要以参加全国师资培训的人员为基础,成立本省(区、市)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组,实行分级咨询。

 

(三)落实工作底稿制度。 原始调查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要严格执行工作底稿的签字制度,具体填报人、库区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人员共同对专项调查基础数据的质量负责。

 

(四)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为保证数据安全,要采取两项安全措施。一是工作底稿2上的经纬度数据只保留小数点后4位;二是地市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能用不上外网的计算机处理数据,并通过光盘、硬盘等介质上报数据。

 

(五)处理好几种情况

 

1.本次调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调查部门上报所有库区的数据。集团公司不同管理层级均有法人资格时,由最低层级的法人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

 

2.一个企业有多个库区且分布在不同区域时,以企业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调查部门,但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现场普查,核实工作底稿的数据。

 

3.租赁其他企业的仓储设施开展涉粮业务的,由仓储设施产权单位向资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如出租单位不在调查范围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调查任务的,由承租单位填报。

 

 

 

 

附表(图)及相关说明:

  1.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底稿1-5

  2.工作底稿填表说明

  3.库区平面示意图例

  4.库区平面示意图绘制说明

  5.照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