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 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 活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11.06.2014  12:51

冀粮检〔2014〕37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监管能力弱、监管不到位、各地监管工作不平衡问题,国家粮食局决定今年在全国粮食系统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为使我省更好地深入开展此项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切实提升全省粮食系统的监管能力,根据国家粮食局《全国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指引》,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全省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重点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将此项活动作为今年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分类指导,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预期效果。要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增强粮食执法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粮食行政执法氛围。省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粮食行政执法体制。2014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粮食局要全面总结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并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河北省粮食局                                                 2014年6月9日         全省粮食系统 “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重点工作  

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粮食流通依法行政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和国务院、省有关粮食流通政策的规定,以及2014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提出的“监管体系建设有新发展,监管手段有新突破,监管队伍能力有新提升,监管工作质量有新提高”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活动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一)工作目标

继续按照国发〔2004〕17号和国发〔2006〕16号关于“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2014年末全省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监督检查机构的比例达到90%。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能不论归哪个部门,都必须设立独立的粮食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监督检查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体系建设达到上述要求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执法支(大)队的建设。配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的调查取证器材、粮油数量质量快捷检查设备,以及执法交通工具。各级粮食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具体措施

1.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重点落实县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机构和人员。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14年上半年对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按照“政企分开、独立监管”原则,针对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落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机构编制、人员,充实监管力量的具体措施意见。尚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机构和人员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地党委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广泛争取多方支持。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的协调、督促和指导。省局将对难度较大、困难较多的县(市)进行重点督导。

2.加大部门协调力度,落实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经费。 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粮食局要加大跑办工作力度,力争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设区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县(市)落实国发〔2006〕16号关于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明确落实时限,对经费不足的应加大投入。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3.深入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4〕61号)和《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方案>的通知》(冀粮检[2014]28号)确定的程序和进度要求,加强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创建“示范单位”的宣传、发动和指导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组织和推荐上报工作,确保质量。同时,采取经验交流、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在体系建设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经验,带动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年度审核,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2014年底前,省局将对照示范单位审核评定标准,对被确定为国家和省级示范单位开展年度审核工作,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将取消资格。

4.强化业务指导和层级监督。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与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加强业务指导,实行层级监督。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实情,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要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责任追究。设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系统内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二、大力提升粮食流通监管手段

(一)工作目标

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支撑,分类分步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2014年基本实现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的电子化。初步建立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基本实现对粮食经营者的分类监管。

(二)具体措施

1.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做好监督检查体系、粮油库存检查、涉粮案件查处和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等监督检查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2014年底前基本实现粮食库存检查、检查工作日志、档案管理、诚信评价、案件查处等工作的电子化。信息化基础相对薄弱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2.初步建立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制度。 国家粮食局将总结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在全国推广。我省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进一步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实现粮食经营者执法档案“一户一档”全覆盖,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做到凡检查必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整理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三、不断提高监管队伍能力

(一)工作目标

适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形势需要,充分体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特点,全力打造一支执法理念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粮食流通监管队伍。

(二)具体措施

1.加强监督检查业务学习培训。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学习制度,拟定培训计划。学习培训要注重效果,突出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粮食流通政策和具体业务,开展案例教学,深入剖析典型涉粮案件。省局将积极争取名额,选派骨干参加国家粮食局组织的粮油库存检查人才库人员业务培训。同时,省局将于下半年举办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培训班,重新编辑印刷《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实用手册》,提高库存检查人员的实战技能。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根据人员变动、知识结构等情况,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实务培训和粮油库存检查业务培训,提高实战技能。

2.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件集中清理。 为规范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行政执法证件集中进行全面清理。对已调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不再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要及时将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在证件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证件档案,如实记录监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规范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已制定粮食行政执法标识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标识的使用。

3.建立案件核查人才库。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案件核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为强化案件核查,提高办案质量,国家和省局将从粮油库存检查人才库中优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建立国家和省级“案件核查人才库”,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建立本级的“案件核查人才库”。

四、显著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一)工作目标

突出监督检查工作的问题导向,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关键业务环节的检查力度,突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突出对发现问题的整改。确保粮食流通秩序良好,确保国家粮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二)具体措施

1.开展“转圈粮”专项整治行动。 2014年5至10月,各设区市和有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及从事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转圈粮”“顶包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2013年以来储备粮油轮换和政策性粮油收储中,是否存在未轮报轮、虚购虚销、以陈顶新、低收高转、串换品种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整改到位,堵塞制度漏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2.开展粮油“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各地要结合夏粮和秋粮收购工作,周密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全面深入检查。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在预案启动后,要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一并进行检查。要加大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现场处罚力度,严肃查处打“白条”、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企业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3.强化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检查。 省局将指导粮食批发市场加强政策性粮食竞买资格审核。将竞价成交信息及时分解至实际出库点和竞买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粮食局,及时下发专项检查通知书。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在地监管原则,督促实际出库点和竞买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确保粮食及时出库供应市场,守住“吃粮买得到”的底线,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要通过强化出库检查,为释放市场有效需求,粮食促销压库创造良好环境。

4.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 除通过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应高度关注网络舆情,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按照“日常监管本级负责,案件查处上级为主”的原则,重要案件主要由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查处。对省局转办的案件,原则上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查处。各地要建立案件受理查处信息上报制度,及时通报重大典型案件,不断提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