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 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03.05.2016  16:52

冀粮检〔2016〕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省已有13个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被评为示范单位。这些单位较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了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国家粮食局将继续开展第六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分批次对前五批评定的示范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6〕8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示范单位创建。 2016年,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我省将推荐1家单位为第六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各设区市粮食局可推荐1家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备选对象,定州、辛集市粮食局可自行推荐。

(二)示范单位复核。 按照“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定期复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自2016年起,国家粮食局委托省局对辖区内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定期复核。按照“先入先核”、三年复核一次的原则,省局今年将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唐山市粮食局、平山县粮食局、博野县粮食局、唐山市丰南区粮食局)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自2017年起,在保持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省局将通过吐故纳新方式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质量不下降,示范效果不降低。

二、测评标准

为确保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请各地依照《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见附件1)要求,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标准,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可推荐为第六批示范单位候选单位。

示范单位资格条件复核工作依照上述标准执行。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予以保留;不再具备基本条件但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或者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在80~90分的,限期半年整改;其他情况的予以取消。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6年5月)。 各市粮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纳入本年度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要安排做好复核前准备工作。

(二)自评(2016年6月底前)。 申报单位严格对照测评标准对自身条件进行逐项自测,符合资格条件的,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级粮食部门初审,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直接报省局审核。

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要对被评为示范单位以来的情况进行复核自评,填报《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复核表》(见附件3),并形成自评文字材料。实际条件与初评时发生变化的,应在上报的自评材料中说明。

未纳入今年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也要对照测评表进行复核自评,查找不足,不断完善创新,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初审(2016年7月底前)。 市级粮食部门对照测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单位,择优向省局推荐。

对复核的县级示范单位,要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限期整改”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市级粮食部门本级为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直接向省局报送自评材料。

(四)复审(2016年9月底前)。 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市申报单位进行复审,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第六批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对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经复审后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限期整改”意见报国家粮食局。对限期整改的示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半年整改期满后再次进行复审、上报。

(五)抽查(2016年12月上旬前)。 国家粮食局将派出工作组,按照随机选点方式,对示范单位创建及复核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我省推荐的申报单位和今年纳入复核的示范单位要做好迎接国家粮食局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是“监管创新年”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推动基层粮食部门工作的有效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实事求是地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测评表和复核表规定的测评项目、条件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宁缺勿滥。要注重实效,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示范水平不断提升。

(三)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示范作用。 各市粮食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结合当前粮食流通形势和监管工作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地组织好本辖区的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示范单位基础好、条件优、政府重视等方面的优势,围绕政策性粮食购销存检查、案件查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粮食质量监管、联合执法等重点监管工作,积极开展分类创建活动。要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省局报送典型材料。省局将结合调研、实地审核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对好的做法向全省推广。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

                  2.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3.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复核表

                                                                          河北省粮食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