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局三意见推动落实“省长负责制”
为推动各地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2月26日,国家粮食局网站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首先,准确把握《意见》内涵,积极主动推动省级政府尽快制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其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创造性地落实粮食部门牵头负责的各项任务;第三,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和省级政府的部署,把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与履行部门职责紧密结合起来,联系当地实际,全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第一,在粮食收购方面,要把粮食收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继续执行好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抓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区的收储工作。
第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确定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落实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按时按量保质完成增储任务,定期报送落实进展情况。
第三,全面实施“粮安工程”。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结合实际制定规划落实方案,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确保到2015年底前完成“两年集中新建1000亿斤仓容”的任务。加快“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进度,到2017年之前完成全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
第四,创新粮食企业经营发展模式。深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大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尽快做强做优做大。
第五,保持区域粮食市场稳定。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切实保障粮食有效供应,维护市场基本稳定。
第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加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及时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第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行动。积极推进“节约一粒粮”行动,切实抓好粮食流通重点环节和重点单位的节粮减损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加强舆论宣传,建立考核机制,扎实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