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施行达标排污管理新办法 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污
18.12.2014 13:55
本文来源: Hebnews.Cn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段丽茜)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双控制”
“2007年原省环保局制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几年来,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促进了企业污染治理。但从目前来看,原来的办法因为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高等问题。新《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提升了,更加利于推进污染物减排。”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赵根喜介绍。
新的《办法》规定了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单位为: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与总量‘双控制’,体现了对排污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赵根喜表示,控制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已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有明确的总量管理要求,所以我省突出了对这四种污染物的“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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