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立法禁止啃老,没有必要还是值得肯定?

26.06.2014  11:29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6月25日《人民日报》)

    热议中的两种观点格外引人:一种认为,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的权利,立法实在没有必要;一种认为,立法解决日益严重的“啃老”现象,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值得肯定。——反观现实,后一种意见,我以为还是实际得多。

    首先,啃老是现时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如果成年人没有工作,或者虽有工作但却入不敷出,老年人在可能条件下予以资助,这是人之常情;绝大多数中国人,恐怕都是这么做的。可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形并不少见,那就是子女将收入积攒起来,不管是自己还是自己的孩子,隔三差五甚至经年累月去“”老人。老人一般碍于脸面,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断然拒绝;可是有的子女,却把这当成天经地义的事情,乃至作为“经验”,与同龄人交流分享,没有一点愧疚的意思。这说明不少人对啃老现象,没有正确的认知。用立法形式禁止啃老,就有利是非的判别。

    其次,中国的法律中,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虽然该款下还有“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但请看中国的国情,哪一个子女向父母索取不是理所应当,哪一个父母向子女索取不是有口难张。如今“啃老”司空见惯,谁听说过主动让老人“啃小”的事情?一个老人能养活几个子女,几个子女养活不了一个老人,这样的事情,难道是童牛角马十分少见吗?把“啃老”作为法律概念提出,十分有助伦理关系的理顺和公民道德的构建。

    几年前,西安一位大一学生向当地媒体“投诉”父母,说以前每个月零花钱都在900元左右,现在父母只给500,于是抱怨:“这点钱怎么够啊?”希望记者帮他做做父母工作。而当记者询问他有没有打工挣钱的想法,他说试着问了一家,人家不要,他也没法。不要忘了,这个孩子的父母,是同样生活在西安地区的工薪阶层,当时每月收入2000多元,以前拿出近乎2分之一用于孩子零花,多了还是少了?现在认识到过于娇惯,因而减少零花费用,到底对与不对?山东的这个立法,就能对此分清是非,因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一特别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条款,明晰了法律的边界。也就是说,一个人但凡成年,父母抚养你,是他愿意,并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着除外);反而子女赡养老人,才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总而言之,立法禁止啃老,起到了敲响警钟的作用,有助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弘扬孝老传统美德,自然,也有助社会和谐及家庭和睦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