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企业公示即时信息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公示,是保证即时信息发挥最大功效的前提。即时信息与年报信息都能有效反映企业经营状态,年报信息是对企业一年经营状态的体现,而即时信息则是企业经营动态的体现,更有利于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判断依据,也是工商部门及时发现企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服务、提高监管靶向性的依据。
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即时信息抽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不了解或不重视即时信息公示,存在不按规定公示信息、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给即时信息公示工作带来诸多困扰。
舆论引领工作仍需加强
虽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集中宣讲、新媒体公告、印发宣传材料、上门指导等多种方式强化宣传,但抽查中仍发现,有部分企业不知道自身有公示即时信息的义务;有的企业知道年报和公示即时信息的要求,但不清楚操作流程。
针对这一问题,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讲准、讲明信息公示的利好政策,讲清、讲透信用约束制度。不仅要将企业的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及操作规范宣传到位,更要注重宣传企业失信的后果及利益相关者如何运用公示信息。要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企业回归理性、守法经营,增强全社会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使企业主动、及时、真实公示即时信息。
严惩失信企业违法行为
即时信息公示在具有高开放性和高效能优势的同时,监管的间接性等不足也客观存在。当信用约束逐渐成为行政执法的主旋律,企业被行政处罚所带来的短期切身之痛必然会降低,导致部分企业存在侥幸、观望心理,不愿主动公示即时信息,特别是受到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解决这一问题对策如下:
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网上即时信息公示与传统实地检查中寻找平衡点,通过实地监管对公示的信息进行核实和补充,但要避免走入以公示代替监管或者以信息监管代替实地监管的误区。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在信用约束与行政处罚中寻找执法平衡点。失信企业发生违法行为,不仅要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同时应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对屡次失信企业和人员,降低入罪要件认定标准,加大失信成本,营造强有力的执法环境。
即时信息抽查中,要特别针对企业公示的股权变更、行政许可取得及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重点核查,此类信息的真实性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与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信息抽查工作机制
企业即时信息抽查无经验可依,工作中存在诸多困扰,如相关信息取证难、不再经营没有及时注销企业“虚户”多、招商引资企业查无下落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对策如下:
抽查工作要有章可循。为增强抽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涵盖抽查工作程序、后续处理等方面的统一专题性指导文件,同时要注意拓宽证据来源渠道,减少取证难度。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退出手续。对抽查、实地核查中发现的与登记住所不一致及名存实亡的市场主体,依法督促其整改、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简化退出手续,清理“虚户”,使公示数据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市场业态。 □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局长 杨鸣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