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私募资管新规细则发布 这十个关键点必看
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简称《资管细则》),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在统一标准、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重点风险防控等七方面进行了规则设定。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细则》设置了过渡期安排,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关键点一:主要有七方面内容
《资管细则》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关键点二: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五处修改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了: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关键点三:适用范围确定
《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
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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