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09.02.2018  19:17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13号),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市主城区东至东三环路(含),西至西三环路(含),南至南三环路(含),北至古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等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政府启动Ⅲ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通告》,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凡经查实,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12369、12350)。

五、本《通告》自2018年2月15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编辑: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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