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道路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01.07.2016  13:20

  今年起至2018年,在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省会力争实现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等车辆排放主要污染物减少10%的目标。这是日前出台的《石家庄市道路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规定的。

  2018年,全市公交机动车出行承担率达到60%以上

  依法严查严处黄牌大货车、渣土车等车辆违法“闯禁行”、机动车“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科学治超,超载超限运输高发地区、多发企业年均减少30%,至2018年基本杜绝。建成道路车辆污染监测体系和防治机制。构建起源头定期检验、路面动态检测、退出全程监管、外埠输入严控的机动车污染监管体系。

  自2016年起,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检验率、机动车环保定期参检率、不达标车辆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各县(市)、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要覆盖辖区内主要道路和高排放车辆通行集中的路段、时段;按照国家、省部署,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试点工作,开展高排放老旧车淘汰工作。

  推进绿色交通,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各县(市)、区公交机动车出行承担率每年提高3至5个百分点,2018年,全市承担率达到60%以上;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6年至2018年,新增或更换的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9种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能低于50%、60%、70%。

  严查制售掺杂使假、劣质汽、柴油

  省会将监督相关企业加快升级改造,确保按时向省会供应相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新标准燃油供应前,车用汽、柴油经营企业要提前完成原库存油品置换,杜绝新旧车用汽、柴油混销、混用。

  严格车用汽、柴油流通渠道监管,监督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健全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切断车用汽、柴油非法供应、流通渠道。

  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销售质量不合格、标准不达标的车用汽、柴油行为。特别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提高检查频次和抽样随机性,严厉查处制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劣质车用汽、柴油违法犯罪行为,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非法制售劣质车用汽、柴油构成犯罪或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立案,严厉打击。

  反复超载、屡查不改列入黑名单

  综合整治超载超限运输,对反复超载、屡查不改的,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从业资格和道路运输许可等措施严格监管;加大高发地区、多发企业、频发路段检查执法力度,实施精准治超。

  严查渣土车扬尘违法行为,所有渣土车必须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突击检查,对多次违法违规企业、车辆和驾驶人进行考核计分,采取限制从事渣土运输、禁止参与招投标、取消企业经营和车辆运输资质等办法强化管理。

  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监管,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排放不达标机械和不达标燃油;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劣质油料的,依法依规处罚当事企业。

  改善城市区环路网通行条件,对市区及各县(市)城区过境的重型货运车辆,实施远端绕行的交通组织,减少穿越主城区。

  排放不达标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全面实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对达不到排放新标准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持续开展环保检验机构整治工作,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通过遥感或人工手持设备检测方式,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力度、频次,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同时将排放不达标车辆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环保、公安部门车辆信息共享及定期交换机制,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不达标车辆车主,要求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于2个月内进行环保检验,对3次被检测到不合格而未参加环保检验的,以及连续3次不能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依托进市的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设置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点,对进入省会的机动车,重点是重型柴油货车、老旧汽车,实施抽测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先行予以劝返,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

  提倡“停车熄火等待通行

  开展“停车熄火等待通行”的宣传引导,促进驾驶人养成停车熄火等待习惯,减少怠速状态下燃油燃烧不充分造成的尾气高排放。

  从线路布局、收费价格、服务质量、乘坐舒适度等方面改善推动公交发展,根据情况在市区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推行公交专用道控制信号,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引导市民乘坐公交出行。加强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建设养护,确保人行道配套建设率、完好率达到100%,非机动车道配套建设设置率、完好率达到100%。

  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并研究完善、出台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免费停车、减免过路过桥费、不受限号限行限制等鼓励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