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评价办法》(冀发改高技〔2017〕729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评价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复的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就2016年度、2017年1-6月示范基地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范围主要包括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管理服务等三个方面。
二、评价程序
(一) 开展自评价。各示范基地于2017年8月4日前完成自评价,并形成自评价报告。基地责任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撰写示范基地自评价报告(见附件),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开展第三方评价。在自评价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等方式,对示范基地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综合审核的基础上,对各示范基地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四)评价结果运用。公示无异议后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机关网站通报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研究确定示范基地2018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三、上报要求
示范基地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示范基地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于2017年8月7日前,联合行文一式3份分别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自评价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文字部分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陈 鑫 0311-88600503
省财政厅经建处 白华冰 0311-8677156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自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