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二环内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站

06.08.2014  23:11
近日,市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市内再生资源回收场所的通告》,明确指出,从业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禁止新设置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已经设置的按要求逐步迁出,再生资源回收场所要严格遵守城市容貌相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观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