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停止签发食盐准运证

06.01.2017  10:01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第十六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盐准运证,省盐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唐山市盐务局京唐港盐政所和沧州市盐务局黄骅盐政所停止签发食盐准运证,认真整理、核对和汇总领取的食盐准运证,将已签发的和未使用的一并交回,并撤回驻场执法人员。同时,要求唐山、沧州市盐务局加强盐业市场监管,为社会提供合格的食盐产品,维护好盐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