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籍大学生状告南京人社局追踪:女生获赔1.1万元
晨报讯 报考南京市人社局下属单位一职位,安徽籍大学生苏敏(化名)却发现招聘简章标明只有“南京市户籍”才能报名。自觉遭受“户籍歧视”后,苏敏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院。8月5日,江淮晨报记者获悉,这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户籍就业歧视案在历经变更被告、多次诉讼后,最终得以调解结案,苏敏获赔1.1万元。
皖籍大学生找工作遭遇“户籍歧视”
苏敏是宣城人,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2013年4月,苏敏打算报考南京市人社局下属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3”电话咨询员,但因不是南京市户籍而无法报名。之后,苏敏认为遭遇户籍歧视,投诉到江苏省人社厅未果。
2013年5月16日,苏敏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南京人社局告上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这一维权长达一年多时间,历经一审、二审、劳动仲裁、再次一审、二审,最终得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
调解后被告支付原告11000元赔偿
今年7月30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调解下,苏敏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本起人格权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该案就此了结。
今年8月5日,苏敏向江淮晨报记者介绍,被告认识到了错误,也当庭表示歉意,但拒绝书面的赔礼道歉。
苏敏的代理律师许英认为,“该案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案由立案并以调解的方式获胜,意味着以后求职过程中的户籍限制就业歧视有了立案依据,对以后的户籍就业歧视案有着极高的参考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案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专家观点:就业歧视限制人才流动
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表示,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以性别、年龄、户籍这种与工作无必然联系的因素作为招聘员工的基本条件,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必然要承担法律后果。
王开玉认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利用公共资源建立并以社会公益为工作目的的用人单位,更应该以身作则,规范招聘行为。就业中的户籍歧视现象,显然是与户籍改革的趋势相悖的。户籍歧视或者户籍限制一方面不利于本地吸收到更优秀的人才,限制了人才流动,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不公平,对求职者也是一种伤害。
晨报记者 王凯
维权时间表
2013年
5月16日
苏敏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南京人社局告上南京市玄武区法院。
5月31日
苏敏收到了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下发的不立案裁定书,拒绝受理她的民事起诉状。
7月
苏敏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被驳回,理由是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提起劳动仲裁。
7月
苏敏向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被拒绝受理,对方认为这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8月7日
因南京市人社局变更了办公地点,苏敏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提起诉状。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招聘单位是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驳回起诉。
11月
苏敏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告上法院。
11月26日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下发不立案裁定书拒绝立案。
12月
南京市中院撤消了鼓楼区法院的不立案裁定书,要求该院立案受理。
2014年
1月
鼓楼区法院受理此案,历经长达半年的调解,此案达成和解。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