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08.08.2018  17:51

国卫办医函〔2018〕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各督导组成员所在单位:
  为做好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以下简称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接种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印发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关于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671号)。为推进有关工作落实,我委决定组织开展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2018年8月7日出发。
  二、督导检查目的
  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三、督导检查对象及内容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等落实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情况。
  四、督导检查方法
  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为15组,分组赴各省份开展现场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方法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等。每省份检查2天,抽查4个县各1家疫苗接种单位。每日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反馈督导检查情况。
  五、督导检查组成员组成方案
  督导检查组由我委统一组建,我委有关司局和直属联系单位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司局(单位)处级干部,临床、疾控专家和工作联系人,请各受检省份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并与督导检查组联系人取得联系,商定有关行程。检查组交通、食宿费用由我委承担,请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