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保卫支队管辖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范围及标准

31.07.2014  20:20

污染环境罪(1)

依据《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序号

行为及结果

标准

认定和处罚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实施该行为

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3吨以上

3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4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实施该行为

5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

6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中断12小时以上

7

致使农田、林地等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

8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死亡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9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30万元以上

10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

5000人以上

11

致人中毒

30人以上

12

致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3人以上

13

致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人以上

14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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