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07.06.2014  03:50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十四条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定和责任制度。  许可条件详见:
  锅炉压力容器——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
  压力管道元件——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办理手续   1、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本;
  2、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办理流程   1、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出具是否受理决定书;
  3、申请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可进行试生产,达到评审条件,自行约请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4、评审机构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5、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报告逐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不含节假日、申请单位准备时间、评审机构评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 系 人   郭宁潮、魏楠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   0311—67568093、0311—6756846
监督电话   0311—67568096
邮  编   050091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依据:《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收费。
  (标准:不同项目和级别标准不同)
表格下载
附件1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申请书.doc